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社会科学》 > 本期要目 > 《重庆社会科学》2024年第12期
改革网 www.reform.net.cn 2025-01-10
孟 婕 申长慧
摘 要:根据财产权与非财产权区分理论,人格权属于非财产权,而身体权作为物质性人格权,属于典型的非财产权。身体权的侵权保护,除医疗费和收入损失赔偿外,只能通过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救济。随着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身体及其组成部分的商业化利用越发普遍,固守人格权的非财产性不仅有违权利人实现《民法典》人格权编所赋身体权的主动权能,亦不利于为个体身体及组织被实质利用或侵害的情形下提供指引及救济。厘正传统人格权理论隔绝财产价值的理论偏见,正视身体权中的财产属性,利用财产规则加强对身体权的保护,同时通过责任规则与不可转让性对身体的财产权益施加必要的限制和禁止,能为人格权提供更具全面性、实质性的保护。